2022-04-28 17:41:02來源:榕城網
個人簡介
于興泉,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大成刑事專業委員會負責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兼任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師范大學等多所高校的刑法案例實務講師,常年研究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案件的預防與辯護。從業20多年來辦理了大量企業高管涉罪案件。發表有《淺析獨立董事的刑事責任》《企業高管與商業賄賂犯罪》《礦產資源領域犯罪多發原因探析及預防對策》等多篇刑事專業文章,著有《單位犯罪實務精解》專著,目前正在編撰書籍《禮尚往來與行賄受賄》。
作為一名律師,什么最重要?于興泉說,人品加專業。
于律師是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大成刑事專業委員會執行主任。從業25年來深耕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案件的預防與辯護領域,盡管每年做精做細四、五件案子,但每件必屬精品。憑著人品和專業,于興泉在專業領域運籌帷幄、縱橫捭闔,先后代理了大量企業高管涉罪案件,并兼任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師范大學等知名高校的刑事案例實務授課講師,成為經濟犯罪預防與辯護領域標桿型律師。
抓住關鍵 破解難題
觀點明確、邏輯清晰,讓人感覺最深的就他的睿智和健談,往往一個很復雜的事情,他三言兩語都能講的清清楚楚,20多年律師生涯中,摸爬滾打,經歷的復雜疑難、大案要案不勝枚舉。
于律師只代理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案件,重點是企業家犯罪案件,特別是商業領域,每年只做四、五件案件,幾乎都是公司負責人,如公司董事長、企業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級別,這類案件往往案發背景復雜,案件周期較長,必須層層抽絲剝繭方能水落石出。
據不完全統計,近十多年來至少有上百名有影響的民營企業家落馬。其中擔任過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職務的至少有15人,福布斯或胡潤百富榜上榜富豪至少有23人,曾獲全國勞動模范、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優秀民營企業家、三八紅旗手、風云人物、杰出青年等榮譽的超過40人,身家過億或者號稱身家過億的富豪過百人。
當企業家群體身陷囹圄成為一種社會現象時,背后一定有體制性或者說系統性的根源。政府掌握大量社會資源,民企需要與政府保持一種微妙關系,某知名企業家曾將這種關系形象地描述為,“我們一直在談戀愛,但是我們不會結婚。”只是企業和政府之間的盤根錯節讓企業無法擺脫權力漩渦,而且商業佼佼者鋃鐺入獄的背后常常是官員的落馬,本來追求經濟利益的企業家極可能成為權力博弈的犧牲品。
十八大以后,我國以高壓反腐的態勢打虎拍蠅,盡管如此,每年落馬的民營企業家犯罪未見減少,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職務侵占、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挪用資金、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等罪名,不一而足。實踐證明,特別是十八大后,國內高官落馬的背后不乏商人的影子。
公司企業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重點組成部分,其健康成長尤其重要,而企業負責人或高管的命運則直接或間接影響了企業的發展質量、抑或成敗,如果此類案件持續高發,勢必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于興泉作為我國少有的專業研究此類犯罪的專家型律師,置身于該領域苦心孤詣。在律師執業之前,于律師曾任某國有公司辦公室主任、設備科長等職位,積累了豐富的企業管理經驗,對于公司企業的產、供、銷、人、財、物等環節的法律風險防控具有獨特的視角,便于對公司類、經濟類犯罪進行深入的專門研究。
多年來,于興泉作為一名專門研究經濟類犯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的辯護律師,奔走全國各地,為無數企業家捍衛了正當的合法權益。如他承辦的某知名證券公司單位行賄案、某大型數碼企業業務團隊虛開發票窩案、某知名造紙民企單位行賄案、溫州書畫寶案、湖北S某38億元騙取貸款案、山西神木1.12礦難案、浙江金華郵幣卡詐騙案等,案件涉及證券、金融、電子、能源等多個領域。案件被《人民法院報》《法制日報》《檢察日報》《南方周末》《法制晚報》《京華時報》《新京報》《財經》等多家報刊雜志以及新浪網、正義網、騰訊網、京華網、新華網等多家網站報道、轉載。
發揮律師作用 體現法律公平
近幾年,于興泉辦理了大量與民營企業家有關的刑事案件,發現司法實踐中對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保護并不盡如人意,而且存在嚴重侵犯企業家合法權益的現象。
基于對民營企業、營商環境等刑事法律風險問題的深刻思考,于興泉富有前瞻性地將理論與實踐完美結合,撰寫了《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從律師角度看當前民營企業面臨的司法困境》《郵幣卡電子化交易的法律定性問題》《企業高管商業賄賂犯罪》《民營企業與行賄犯罪》《民營企業與單位犯罪》等多篇文章,發表于《中國商界》雜志及若干知名網絡平臺,為民營企業鼓與呼,在法律界及各大高校法學院引起強烈反響。
其中,他在《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中提到了一個案例:“該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嫌疑人L是新型電化學產品技術經驗豐富的專家型人才,在自己的技術創新成果被其原單位注冊為專利后,憤而選擇離開,另立爐灶開辦企業,生產與原單位類似的產品。隨后,原單位將其民事起訴但屢次敗訴,后向當地公安機關報稱其侵犯商業秘密,公安機關遂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將嫌疑人L刑拘,不準律師會見(后經交涉得以會見),也不得取保候審。”
“量刑較輕且有爭議的經濟類犯罪案件卻不能取保候審,企業家被刑事拘留后不能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進行有效指揮,該案中司法機關的若干執法不當行為嚴重違背當前民營企業保護的司法精神。”于興泉對此表示遺憾。
鑒于多數民營企業實際還是家族管理占多數的特點,老板被抓,企業正常運營瞬間“梗阻”,隨之而來的民事訴訟,超限額查封扣押等措施,會將企業逼死。
“執法環節中的一些突出問題,仍是阻礙優化營商環境的‘軟肋’和‘硬傷’,使市場生態遭到嚴重破壞。這些問題已經成為我們社會經濟發展的絆腳石、攔路虎,急需刀刃向內、對癥下藥、刮骨療毒。”于興泉一針見血地指出。其辦理的一件逃稅案,則很全程展現了這種困惑與無奈:北京的商人到某省投資開發房地產,在即將獲得五證預售房屋之際,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逃稅罪為由對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財務負責人在內的多名公司負責人員進行通緝調查,公司負責人在設法補交了全部稅款及滯納金二百余萬元后,辦案部門仍然不準許任何一人取保候審。而此時,公司急需進行售房安排,以便回籠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施工欠款、材料款等。以當地縣長為組長的905專案組,繼續對該案深挖,終于又查出了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串通投標罪等(在《刑法》中處刑相對較輕罪名)。該案從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到法院一審宣判,歷經三年二個月,幾名公司高管一直處于羈押狀態,更何況,法定代表人還是長期服藥的心腦血管病人。在這三年多的時間里,該公司不知道已經當了多少次民商事案件的被告,公司資產悉數被查封、凍結、扣押……
依法可以取保候審的,為什么不批準取保候審?明知有主犯從犯之分,明知屬于量刑較輕的罪名,為什么不批準從犯取保候審呢?有分析認為,有一些問題已經不屬于法律問題的范疇了。
站在專業刑辯律師的角度,于興泉認為:官方無論是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還是立案追究刑事責任,都應嚴格依法,至少是都應體現標準統一的尺度。無論是從建設營商環境的角度,還是促進保護社會經濟主體發展的原則,依照刑法謙抑的基本精神,在有些事實構成了犯罪的前提下,如果依法有從輕處罰的可能,就應該盡可能從輕。畢竟他們多是社會上精英才干,能干、有為,甚至是某一領域的技術人才或專家。不過他更強調:依靠法治,營造更好的營商環境,才是喚醒經濟高質量發展“千帆競發、百舸爭流”生動場景的最佳途徑,才能讓深受時代洗禮的民營企業家們在競爭激烈的商海中勇往直前。
預防犯罪 保駕護航
采訪中,于興泉分享了自己剛發表的一篇《淺析獨立董事的刑事責任》,本文從獨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在我國的設立發展說起,結合獨立董事的特征,論述其職責義務,分析其當前刑法范疇內的刑事責任,有助于就目前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的實施背景下,探討公司法修改完善的意義。
于興泉從獨立董事制度的起源、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的發展、獨立董事的特性、獨立董事的職權和義務講解了獨立董事的特點,他指出,由于理論上獨立董事在公司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僅是“護航者”,同樣也扮演著“擔保者”的角色。因此獨立董事還帶有著合理的履行向股東和社會公眾以及債權人披露公司部分運營信息的義務。
文章重點分析了獨立董事的刑事責任。根據獨立董事所違反的法律規范的性質,其法律責任形式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些責任的來源主要在于獨立董事對于自身義務的嚴重違反。就我國當下的情況來看,利用行政法界定追究獨立董事責任對于自身義務的違反是一種通行的做法,理論上已經開始嘗試探討獨立董事的民事責任,但是關于刑事責任的研究,目前還是處于一個相對空白的領域,法律法規中對于獨立董事也暫時不存在刑事責任的專門規定。
盡管如此,獨立董事的刑事責任并非無跡可尋,例如獨立董事涉嫌內幕交易、兼職不報、隱瞞收入、超限兼職(《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要求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如今已經不是罕見的問題了。根據獨立董事由于其特殊身份而涉及的判例分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可以認為是目前獨立董事刑事風險的主要來源。另一方面,實務中當公司提供披露了不真實或存有重大遺漏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并且獨立董事是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時,也可能因為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于興泉表示,近年來違規信息披露案件之所以屢禁不止,愈演愈烈,一定程度上和刑事懲罰的缺位具有直接的關系。多年來違規信息披露的案件大都以行政處罰了結收尾,在網絡上能檢索到真正以刑事犯罪立案審判的,十余年來不足十件,因此很多情節和要件上的認定,還有待理論和實務的進一步探索,刑法如何具體如何加強調整力度,需要在調查研究的數據基礎上,結合司法現狀綜合衡量確定。但無論如何,如果獨立董事特殊義務的對應責任被進一步要求,并且嚴格按照《公司法》和《證券法》中所提出的“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場環境也不再簡單的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制裁,那么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大概率會成為獨立董事刑事風險的主要來源之一。
最后,于興泉表示,涉及到民營企業家或者企業高管的案件相對較復雜,有很多原因會造成程序延長,通常需要1-2年才能結案。比如北京的一個房地產公司到遼寧去投資,此案件做了三年。特別是復雜的案件,一個案子卷宗可達五六百本,案件判決書就超過500頁……無論是從縱向還是橫向看,企業家犯罪現象存在多重的個人因素和社會環境因素,而社會環境因素所起的作用貌似更大一些,應該作為一項綜合項目來認真對待處理,引起全社會的重視。目前,最高檢主導的企業刑事合規,無疑是帶給企業和企業高管的一線曙光,如果刑法或刑訴法在此基礎上相應做出適當的調整,則是一個實質性的進步。作為專業刑辯律師,他會帶領自己的團隊耐心、盡心,不遺余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企業家保駕護航。(文/張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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